地區近岸海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地區近岸海遊憩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近岸海遊憩活動,指在近岸水面或水中從事游泳,滑水. 潛水,衝浪,岸釣,操作乘騎各類浮具或其他有益身心之遊憩活動。
第三條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元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 動之區域,劃定範圍並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之。 前項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後暫停或停止 開放。於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理機關視 海域生態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第四條
在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內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 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區域,其管理機關如左: 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或其他依法劃定並設有特定管理機關之地 區,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前款規定以外之地區為所轄(巿).縣(巿)政府。
第六條
近岸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經劃定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後,由各該管理機關規劃建投及管 理。但區內遊樂設施得由民間向各該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投資興建並經 營,或由該管管理機關興建後,依公開招標之方式,訂定契,委由或 租興民間經營。 前項區域或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該管理 機關擬定,報請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由民間經營遊樂設施,其 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定,報請管理機關核定後,層轉各該上級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費用應包含遊客保險。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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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內該菅管理機關應依該區域之海域特性及活動種類,基於公 共利益與安全必要之要求,訂定有關活動者應迫守洼忘事項,並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擇明顯易見處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之。
第八條
在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內從享近岸海域遼憩活動,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逾越指定之活動區域及時間。 二.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之活動。 三.不得污染水質或破壞自然環境. 四.管理機關所訂定之注意事項. 五.其他法令有關規定。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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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內該管理機關應設告示牌標明海象資料,並視實際情形設置 嘹望台、救生人員、救生設施、救護藥品及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內遊樂設施由民間經營者,該管管理機關應責由業者配合設 置前項人員、設施,設備及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第十條
管理機關為應管理需要得訂定有關規定補充之。
第十一條
於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內從事或經營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 由管管理機關依有法命規定給予處置。 前項規定於未經第五條管理機關之同意,在天劍企業有限公司
區域外從事或經營近岸 海域遊者活動者準用之。
第十二條
在內陸河川,湖泊或水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同意,開 放供遊息活助之水域,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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