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制品查驗之相關規定

人民可依法申請持有管制品之法令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該辦法乃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其中第三十條有關查驗部分貴訂每年應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所以警察機關是可以為臨時之檢查。

 (但請注意基層員警檢查時消費者請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原警察局查明是否有安排零時總檢查之計劃在執行中以免為基層員警假冒上級之民濫用公權力時常擾民)

另請注意!!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拒絕每年之經常查驗或臨時查驗者,並無處罰之規定,所以,人民為保護收藏品之完整價值時,收藏人可拒絕無正當理由之檢查,警察機關亦不得沒入該刀械或給予任何處罰

警察人員如果欲進入住宅檢查及搜索,應當場出示檢察官或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否則不得任意入民宅內檢查或搜索,人民對執法人員未出示有效之搜索票經被搜索人檢視前,被搜索之當事人得當場拒絕警方進入民宅做非法搜索及檢查,警察人員在未取得搜索票前不得有任何阻攔被搜索人關門或離去如有及構成妨害自由如有人證更加能保護您的權益

管區警員亦不得以查戶口為由,強行進入民宅檢查。以上情形,警察人員若強行進入則屬擅入民宅作為如又有動手搜索則屬非法搜索,以上行為經證人確定者則警方則已構成刑法第三○六條及刑法第一三四條之「假借職務侵入住宅罪」或刑法第O七條「違法搜索罪」。

所以,為保障人民財產價值之完整性就以上警察人員之非法檢查行為人民均得拒絕之。

 
請注意,以上是對住宅方有刑法第三○六條及刑法第一三四條之「假借職務侵入住宅罪」之適用。但就刑法第O七條「違法搜索罪」無論住宅或商號公司均有適用。

以上為現職法務人員之淺見僅供網友參考與立場無關

會員法律服務轉載

十字弓主頁